人格权主要是指,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1.人格权的定义与性质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这种权利是非财产权,与财产权相区别,属于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生命权: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身体权:指公民对自己身体完整性的维护权利,包括身体各部分的安全、完整和自由。
健康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身体健康的权利,包括疾病防治、健康检查等。
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专有权利,包括制作、使用、公开等。
名誉权: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不受他人诽谤、侮辱等侵害。
荣誉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荣誉的权利,包括荣誉的获得、保持和恢复。
隐私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生活秘密等。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4.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体权以及配偶权等。这些权利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他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
5.人格权的普遍性与广泛性 人格权的范围很广,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等特征。从1920年产业工人获得8小时工作日权利,到1921年男女都拥有了普选权,再到1932年社会上台执政,“人民之家”思想开始在政治层面实施,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6.人格权编的意义与限制 人格权独立成编,限缩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人格权编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规范性质,不能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人格权编所完成的工作,只能是对主要人格权内容的和定义,而不是对人格权保护的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