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高管)持有非流通股的般36个月后可以上市。普通的发行对象,要12个月卡上市流通。 《上市司非开发行股实施细则》有以下规定: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司董事会的非开发行股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或其控的关联;(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司实际控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开发行股的条件如下:第十六条本办规定的非开发行股,是指上市司采用非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行为。第十七条非开发行股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十八条上市司非开发行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司股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及其控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第十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司控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短的两个月,长的应该也不超过半年。非开发行股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开发行股是指上市司采用非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行为。上市司非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院批准的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开发行股是指上市司采用非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行为。也叫定向增发。
上市司非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院批准的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所谓非开发行,也就是增发的这部分新股,不会在二级市场上开发行,而是定向给些投资或机构,向他们出售。A股的上市司非开发行股,通常有年的限售期,发行新股的大股东如果也要认购这些股的话,有年的限售期。作为投资来说,非开发行股是有定投资价值。
非开发行股没有通过不是利好!非开发行股没有通过,如果前期因非开发行股的消息,股价已经大幅上涨,就有可能要回调,当然大势向好时可以忽略这个不利消息。
非开发行股是利好,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司的活力;另方面有(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司的股,说明他们看好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司股的散户)的信心。祝投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