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司的名称中般标明了“金融租赁”字样。
金融租赁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司管理办》。未经银监会批准,单位和个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律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
根据统计,至2019年2月底金融租赁司已达70(其中3金租专业子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币。在成立的金租司中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
金融租赁属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主要分为银行金融业和非银金融业。非银金融业就是除银行业以外的金融业。
其中就包括金融租赁。
不属于。金融租赁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监管机构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和相应资产。
严防租赁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司的资金来源虽然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金融性租赁实质上是种融资行为。般融资性租赁的租期往往占到设备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到期时承租可以以非常优惠的价格买下,其所用权般到期满时会转移给承租。会计上承租在租入此类资产给要视同自有资产入帐,并计提折旧。出租不用计提折旧。经营性租赁则是只转移使用权,到期时所有权不会转移,资产要还给出租,而且租期般不长,会计上承租对此类资产不用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也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