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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解释

发布时间:2025-01-26 16:12:36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小编将围绕《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违法拘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殴打虐待致伤致死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违法行政处罚

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及征收征用

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数额

(二)不予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国家行为的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行为与私人行为共同侵权的处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私人行为共同侵权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公、私各方的侵权责任作出合理划分。

5.法院对原告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告知义务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原告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流程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详细规范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流程,包括立案、审查、审理、判决等环节。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及时地处理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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