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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继承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5-02-01 09:3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继承的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及遗赠等内容,为公民合法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1.继承顺序与遗产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继承通知与遗产保管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冲突,遗产辨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罚的遗产。

4.特殊情况下的继承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继承。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立法目的与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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